香港公司税务
公司成立后,如何交税?
利得税,香港的三大税种之一,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香港公司不做帐报税 可能被判刑。
1、税率
目前香港政府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6.5%,例如,公司一年的毛利为200万港币,净利润为100万港币,则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利得税为1000000*0.165=165000元港币。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则勿需纳税。
2、报税方式
根据在香港有无经营,可分两种方式进行报税:
一、做帐报税;
二、零申报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作出决定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港缴纳利得税。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它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做帐及审计办理流程:
评估、报价、商洽后签订做帐报税协议==》预交全部款项==》整理单据,进入做帐阶段==》做帐完毕,交由核数师审计==》审计完毕,会计师持审计报告去政府报税==》相关档交客户
做帐审计费用:
港币$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