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在海外的商标申请包括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商标转让的申请和商标咨询、查询、监视、异议、争议、侵权诉讼以及提交商品使用声明等。
一、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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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每一类商品的申请为一份申请。每个商标在每个国家/地区的申请须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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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内注册证副本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许可他人注册的授权书,未在国内注册的,应另附说明,申明商标所有权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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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印制的商标图样25张(不超过8CM*8CM,不小于3CM*3CM)。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波多黎各申请商标注册每份申请还需附实用标签10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实用标签的,可以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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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应采用国际通用术语具体列明并附准确英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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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事宜中需提交签署文件的,委托人应按要求签署,即由委托人本人或由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注册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的汉语拼音,寄往日本的委托,要求用楷书繁体字签署,如用草书简化字,则须加注相应的楷书繁体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二、其它注意事项及要求: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和商标的转让、续展、异议、争议、侵权诉讼以及提交商标使用声明等注意事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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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事宜时,委托人需提交由当地工商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证明。每份商标注册的变更申请需一份变更证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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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转让时,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来函通知转让意向,并分别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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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续展时,注册人须于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并提供有关注册情况。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届时将尽可能提前通知注册人续展,但不承担由于万一没有通知或注册人没收到通知而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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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必须按要求在注册国或地区使用。注册人应注意保留商标注册前后的使用证据。如含有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提单等和该商标在注册国(地区)的广告、宣传材料、样本等。须办理提交商标使用声明者,必须按声明书的有关要求填写并妥为签署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同时提供实用标签等有关使用证据;
办理商标异议、争议、侵权诉讼事宜时,委托人应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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